(2017)豫0105民初8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929号原告崔某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XX歌人民陪审员 陈静霞人民陪审员 王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