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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929号原告崔某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XX歌人民陪审员  陈静霞人民陪审员  王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