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217号原告:余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帮助金2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于2015年农历腊月以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证,未生育子女。当时陪嫁了立柜、烤箱、电视机、压面机、摩托车、冰箱、梳妆台、太阳能、电烤箱等共计三万多元。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同居后被告看不上原告,原告打的电话被告也从未接过,双方很少沟通。原告认为自从与被告同居以来,被告视婚姻为儿戏,没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现原告已对被告彻底失望。被告提出书面答辩称,在双方同居时被告送给原告彩礼96000元,20克的金项链价值6800元。双方同居后一家人对原告万般娇惯,体贴有加,但是原告故意找茬,不顾家庭,想走就走,来去自由,大多数时间住在娘家,为此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余某某返还被告马某某彩礼30000元;二、原告的陪嫁物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立柜、梳妆台、太阳能、电烤箱等作为经济帮助费留归被告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正国代理审判员 马玉吉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