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滨河路二段201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熊基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上诉人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简称田园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4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园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田园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蒋 强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