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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保良与山东鼎力枣业食品有限公司、胡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良,山东鼎力枣业食品有限公司,胡朝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34号原告孙保良,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阳信县。被告山东鼎力枣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玉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朝辉,男,35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保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