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保良与山东鼎力枣业食品有限公司、胡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良,山东鼎力枣业食品有限公司,胡朝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234号原告孙保良,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阳信县。被告山东鼎力枣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玉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朝辉,男,35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保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