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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卫振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卫振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耀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黎少斌,该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卫振录,男,汉族,1958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其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410321-1005618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共计2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