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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1005号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90174288P(1-1)。法定代表人:黄玉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被告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259.64元及逾期违约1417.09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8日与铜陵市映湖山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1日止,同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二期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三期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小高层的标准为1.1元/平方米/月。商铺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被告是小区即园林新村148栋302室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04.97平方,每月物业费为52.485元/月),目前已经连续拖欠24个月物业费(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1日止)。其间,原告曾多次联系催要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依法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被告久拖未付,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告杨俊辩称,我不是故意拖欠物业费,而是物业公司在很多地方没有服务到位,比如小区绿化、公共设施等方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协议。被告杨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未交纳,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1259.64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417.09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过高,应予以调整,故本院依法将逾期违约金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1日物业服务费1259.64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5月1日起至物业服务费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