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葛军志、汪红海等与杜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军志,汪红海,杜会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963号原告:葛军志,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汪红海,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杜会民,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葛军志、汪红海与被告杜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葛军志、汪红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葛军志、汪红海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军志、汪红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军志、汪红海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