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葛军志、汪红海等与杜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军志,汪红海,杜会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963号原告:葛军志,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汪红海,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杜会民,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葛军志、汪红海与被告杜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葛军志、汪红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葛军志、汪红海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军志、汪红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军志、汪红海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