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3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3337郭守亮与王金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守亮,王金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守亮,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金师,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郭守亮与被执行人王金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王金师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守亮各项损失共计8176.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并予以冻结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苏G×××××小型车辆并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另苏G×××××小型车辆已于本案申请执行前过户至他人名下,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其称不会给这笔钱,双方因此事有仇怨。上门查找后,未能找到王金师,本院留传票王金师来本院执行局,其也没有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并予以冻结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苏G×××××小型车辆并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另苏G×××××小型车辆已于本案申请执行前过户至他人名下,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其称不会给这笔钱,双方因此事有仇怨。上门查找后,未能找到王金师,本院留传票王金师来本院执行局,其也没有来。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金师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秉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