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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合沙提与王鹏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合沙提,王鹏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2民初48号原告:马合沙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新疆奇台县。被告:王鹏程,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原告马合沙提与被告王鹏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马合沙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合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