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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永勤与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勤,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04号原告:孙永勤,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时峰,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孙永勤与被告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时峰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冬理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