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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贺乐生与溆浦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腾地决定一案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4行初9号起诉人贺乐生,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2017年3月28日,本院收到贺乐生的起诉状,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溆国土资[2016]腾催字3号《限期腾地催告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本案中,起诉人请求撤销的《限期腾地催告书》,系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催告行为,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对该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贺乐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晓祎审判员  王欣荣审判员  戴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