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28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付爱国与邹玉飞、李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国,邹玉飞,李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8民初1765号原告:付爱国,男,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大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被告:邹玉飞,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被告:李克娥,女,1995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国与被告邹玉飞、李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爱国欲寻求私力救济,自行解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以欲寻求私力救济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权应予尊重,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为61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18元,由原告付爱国负担,其余费用618元退还原告付爱国。审 判 长  杨 林人民陪审员  付田才人民陪审员  张中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