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8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付爱国与邹玉飞、李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国,邹玉飞,李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8民初1765号原告:付爱国,男,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大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被告:邹玉飞,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被告:李克娥,女,1995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爱国与被告邹玉飞、李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爱国欲寻求私力救济,自行解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以欲寻求私力救济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权应予尊重,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为61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18元,由原告付爱国负担,其余费用618元退还原告付爱国。审 判 长 杨 林人民陪审员 付田才人民陪审员 张中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