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鄢世英与邵勇、于占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世英,邵勇,于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鄢世英,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被执行人:邵勇,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被执行人:于占江,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舒兰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鄢世英与被执行人邵勇、于占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鄢世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164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147元。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2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润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