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云飞与吴红春王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飞,王珍华,吴红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151号原告:郭云飞,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珍华,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吴红春,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郭云飞与被告王珍华、吴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郭云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云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飞撤诉。案件受理550元(原告郭云飞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郭云飞负担。审判员 樊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