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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云飞与吴红春王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飞,王珍华,吴红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151号原告:郭云飞,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珍华,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吴红春,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郭云飞与被告王珍华、吴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郭云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云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飞撤诉。案件受理550元(原告郭云飞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郭云飞负担。审判员  樊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