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詹生华与占本存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生华,占本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368号原告:詹生华,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占本存,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丛香(系被告占本存妻子),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腾达镇海灯村海灯组**号。特别授权。原告詹生华与被告占本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詹生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生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詹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