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卢家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6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家豪,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家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卢家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家豪醉酒后(经鉴定,卢家豪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1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00305366),途经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裕洲小学对��路段时,碰撞右侧路灯灯柱,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案发后,卢家豪在医院治疗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经交警部门多次通知拒不到案,至2017年3月10日再次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家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家豪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卢家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家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