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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华,男,1997年7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7日0时许,被告人刘华在沙坪坝区某立交下,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渝HGH***的黑色东毅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华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赔了赃物折价款2800元。公诉机关认为刘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罚金。刘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刘华退赔的赃物折价款2800元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