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丛文洋申请执行房德平确定合同效力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文洋,房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丛文洋,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房德平,男,1980年10月22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6月6日作出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