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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付金金与刘治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金,刘治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49号原告:付金金,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刘治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原告付金金诉被告刘治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金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金金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