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付金金与刘治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金,刘治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49号原告:付金金,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刘治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原告付金金诉被告刘治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金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金金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