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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濉溪县万家水暖建材店与许道翠、马余水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濉溪县万家水暖建材店,许道翠,马余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保141号申请人:濉溪县万家水暖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营者:赵大胜,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许道翠,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马余水,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与许道翠系夫妻关系,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濉溪县万家水暖建材店与被申请人许道翠、马余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濉溪县万家水暖建材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道翠、马余水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产权号为号××的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以××元为限)。申请人濉溪县万家水暖建材店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元,保险单号码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濉溪县万家水暖建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道翠、马余水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产权号为××号的商品房一套,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