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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强某与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李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76号原告:强某。被告:李某。原告强某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强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强某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