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强某与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李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76号原告:强某。被告:李某。原告强某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强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强某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