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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世元因与成都市温江区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童吉林、杨碧群、童其美、何林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元,成都市温江区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吉林,杨碧群,童其美,何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元,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战备渠北路216号。法定代表人:付建彬,总经理。原审被告:童吉林,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杨碧群,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童其美,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何林,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世元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童吉林、杨碧群、童其美、何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世元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世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638.90元,减半收取15819.45元,由上诉人张世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述蓉审判员  何 杉审判员  朱文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