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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宁、孙絮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胡宁,孙絮,胡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8235-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宁,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被执行人:孙絮,女,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被执行人:胡昆明,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宁、孙絮、胡昆明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1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宁、孙絮、胡昆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宁、孙絮、胡昆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1353.3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昉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