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3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萍与樊国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樊国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樊国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鄂02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国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35813元(含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款共230000元、诉讼费2427元、执行费33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