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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夹江县卓越门厂、陈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夹江县卓越门厂,陈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897419-7。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夹江县卓越门厂。住所地:夹江县三洞镇。注册号:511126600080600。经营者:陈林军。被执行人:陈林军,男,住夹江县梧凤乡。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夹��县卓越门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6010元,2016年2月9日至2016年6月2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740元,并从2016年6月22日起以560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77元,被告夹江县卓越门厂负担661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84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6月22日起以5601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4.35%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林军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追加陈林军为本案被执行人。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夹江县卓越门厂、陈林军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陈林军与第三人熊满霞共同共有陈林军享有50%产权的房屋3套、车位一间;陈林军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夹江县卓越门厂有一批机器设备。我院查封了陈林军与第三人熊满霞共同共有陈林军享有50%产权的房屋两套、车位一间;在(2016)川1126执1071号执行案件中查封了陈林军与第三人熊满霞共同共有陈林军享有50%产权的房屋一套,因该三套房屋和车位均设置了抵押,陈林军目前下落不明,不能联系,暂不能处置;川xxxx**小型汽车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夹江县卓越门厂的机器设备已抵押给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且已被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于将被执行人夹江县卓越门厂、陈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夹江县卓越门厂、陈林军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夹江县卓越门厂、陈林军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4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