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恒鸿建材经营部与周龙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恒鸿建材经营部,周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恒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双惠村。经营者:经营者:李琪文,男,1969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周龙全,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池州市贵池区恒鸿建材经营部与周龙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皖1702执3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周龙全所有的价值10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长明审判员 张明宏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古剑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