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汤允科、张学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允科,张学永,刘坤,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财保28号申请人:汤允科,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建辉,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学永,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刘坤,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江淮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1855004U。法定代表人:张学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汤允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名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财产线索见清单)。申请人汤允科提供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允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学永、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财产线索见清单),上述财产不足人民币12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三名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汤允科名下坐落于蚌埠市东海大道南光彩大市场一期1区8栋15#、16#商业用房。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汤允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