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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西宁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西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31号原告:郭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住河南省。被告:西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宁市。法定代表人:袁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某,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西宁市。原告郭某与被告西宁某有限责任公司、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69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