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汪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汪传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538号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维街。机构代码70934049-1法定代表人:夏佰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汪传义,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缴纳��业费。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成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