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润娣,陈国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财保29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锐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卢润娣,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陈国铨,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取得案外人周绮君对被申请人卢润娣、陈国铨船舶股权转让款债权,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16日(4月1日补正)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二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500万元的财产,具体为:1.限制被申请人卢润娣名下,车牌号为“XT3256”、“X81L85”的车辆进行权属变更;2.限制被申请人卢润娣、陈国铨名下共有的“顺洋工007”轮进行权属变更;3.查封被申请人陈国铨与周绮君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溪路5号明日嘉园咖香苑E座202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人民币500万元保函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申请人有在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失的可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卢润娣名下,车牌号为“XT3256”、“X81L85”的机动车进行转让、抵押等权属处分,期限为两年;三、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卢润娣、陈国铨名下共有的“顺洋工007”轮进行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权属处分,期限为两年;四、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陈国铨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溪路5号明日嘉园咖香苑E座202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五、以上第二、三、四项被保全财产价值以500万元为限;六、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宇锋审 判 员 林依伊代理审判员 权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蒲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