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鹏、孙兆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孙兆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兆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鹏与孙兆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6民初3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兆赟的存款3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