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8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张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