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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恒、魏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魏丹,李俊,张艳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2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恒,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被告人魏丹,女,1986年8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9��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被告人张艳利,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恒、魏丹、李俊、张艳利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同年2月14日,将本案���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恒、魏丹、李俊、张艳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恒、魏丹(李恒之妻)、李俊(李恒之弟)、张艳利(李恒之弟媳)共谋,由被告人李恒、李俊驾车到贵州、四川等地散发、粘贴招嫖广告,由被告人魏丹、张艳利对主动与其联系的被害人以收取押金和安全保证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汇款至被告人李恒、魏丹、李俊、张艳利持有的金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微信账号上,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25600元。其中,2016年4月15日骗取被害人邹某20000元,2016年4月19日骗取被害人彭某3000元、2016年4月21日骗取被害人高某1600元,2016年4月22日骗取被害人代某1000元。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恒、���丹、李俊、张艳利向天门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恒、魏丹、李俊、张艳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拉卡拉1部、手机2部及银行卡12张等物证,被告人李恒、魏丹、李俊、张艳利的户籍证明、天门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照片,被害人的打款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邹某账户交易明细、代某的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邹某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某存款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彭某、邹某、代某、高某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恒、魏丹、李俊、张艳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应当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恒、魏丹、李俊、张艳利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恒、魏丹、李俊、张艳利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丹、张艳利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建议,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恒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俊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俊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魏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张艳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拉卡拉1部、手机2部及银行卡12张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5600元,返还被害人邹前、彭唬桂、高显勇、代贵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曾庆代理审判员  唐 阳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微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