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坤能与被执行人邵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坤能,邵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281号申请执行人殷坤能,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金平,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殷坤能与被执行人邵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一、邵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殷坤能借款197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邵金平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逾期,邵金平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殷坤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邵金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亦未向本院依法报告财产,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除轮候查封其名下号牌为苏A×××××的汽车暂无法处置外,均未发现邵金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殷坤能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殷坤能,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金平的其他财产线索。殷坤能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邵金平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殷坤能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邵金平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邵金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除轮候查封其名下号牌为苏A×××××的汽车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邵金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殷坤能亦未能提供邵金平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华顺审 判 员 陶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海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