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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804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与薛加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薛加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8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夏港街道西城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周红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线、杨心仪,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薛加华,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因与薛加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阴市环宇驾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许晓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