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子龙诉卢金国、朱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龙,卢金国,朱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字第3967号申请执行人陈子龙,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卢金国,男,汉族,1959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朱秋云,女,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陈子龙诉卢金国、朱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卢金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子龙借款本金4368665.22元,并支付利息;二、朱秋云对卢金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金国、朱秋云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子龙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秋云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14号楼2层3号房产和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14号楼1-2层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卢金国、朱秋云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