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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7)89号杨龙申请执行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84年12月3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苏芳,女,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杨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限被告苏芳于2017年3月10日前偿还欠原告杨龙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2000元,本息共计14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苏芳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龙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芳于2017年3月履行5000元,余款9000元,双方达成“被执行人苏芳于2017年4月偿还5000元,2017年5月还4000元”的和解协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龙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30执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磊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