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夏邦祝、夏邦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与陈建刚、陈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邦祝,夏邦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陈建刚,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夏邦祝,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李启龙,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刚,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申请执行人夏邦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陈建新、陈建刚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1895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建新、陈建刚名下的银行存款2414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