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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顺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86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住所地乐陵市阜盛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被保全人姜顺元,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姜银元,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刘景田,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保全人姜顺元、姜银元、刘景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保全人姜顺元、姜银元、刘景田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姜顺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为15×××53存款5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