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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1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银连与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连,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李银连,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11行初8号原告李银连,女,汉族,1953年3月27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委托代理人宋金正,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组织机构代码K2836801-3。法定代表人曾静茜,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冰洋(特别授权),男,该局法制大队科员。原告李银连不服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银连负担。审 判 长  姚建锋审 判 员  申勇兵人民陪审员  姚瑜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媛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