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维舰与被执行人贾保玉、胡志伟、商涛、于敏、邓红雨、邓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维舰,贾保玉,胡志伟,商涛,于敏,邓红雨,邓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高维舰,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保玉,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志伟,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商涛,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敏,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红雨,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俊超,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维舰与被执行人贾保玉、胡志伟、商涛、于敏、邓红雨、邓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3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保玉、胡志伟、商涛、于敏、邓红雨、邓俊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考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