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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裁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华,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28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华,女,1960年8月1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肖店村。被执行人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于恩义,车队队长。本院在执行李秀华与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