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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敏与刘才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刘才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337号原告:张敏,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刘才净,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张敏与被告刘才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才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