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王晚秋与刘有明、刘采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晚秋,刘有明,刘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晚秋,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刘有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刘采文,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王晚秋与被执行人刘有明、刘采文买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晚秋依据本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有明、刘采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晚秋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有明、刘采文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