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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恢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润福、刘润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福,刘润生,易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恢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润福,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刘润生,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易美兰,女,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广昌县人,住住江西省广昌县,系刘润生之妻。本院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赣1030执恢15号之一冻结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润生在银行的存款。因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润生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案件已经得到有效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润生名下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