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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6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如旭与绥江长江德利公司提供劳��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旭,绥江县长江德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旭。被执行人绥江县长江德利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6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等费3597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即除以给付的20000���外,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云0626执10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润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