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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吴建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民,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住固安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跃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吴建民驾驶冀R×××××小型轿车,沿固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安县公主府桥头处,与同向行驶张某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吴建民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39.8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吴建民与张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建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涉案车辆、证人张某证言、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户籍信息、谅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民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张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建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