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德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98号。法定代表人:温岳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B座6层B0602号房。负责人:蒋长春,该公司经理。李德富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3民初3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德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01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