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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林、成都慧生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林,成都慧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7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林,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慧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两河村1组。法定代表人:龚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叶林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慧生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林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申请人房屋宅基地已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2.申请人在原房屋受损后恢复重建的房屋及屋内物品被被申请人损坏,应当赔偿;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请人的宅基地已被征收的事实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川府土(2010)24号文、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的复函、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不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2.申请人称其重建的房屋及屋内物品被被申请人损坏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3.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建宁审判员  邵正斌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颜学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