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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556号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你们(单位)与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4152344.50元,以及利息412504.15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2)被执行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由被执行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负担案件受理费43152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389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